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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卢佩斗与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佩斗,张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卢佩斗。被告:张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佩斗诉被告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佩斗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