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卢佩斗与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佩斗,张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卢佩斗。被告:张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佩斗诉被告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佩斗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