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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德清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9号原告张德清,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芝,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钱海龙,男,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清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被诉反馈意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被诉反馈意见。内容为:关于张德清反映X镇X村于2005年占用基本农田建变电站的问题,密云国土分局工作人员联合X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如下:经查,该变电站位于X村村南。经查该位置规划用途为独立工矿用地,现状地类为道路,未占用基本农田。原告张德清诉称:被诉反馈意见内容与事实完全相反。被告滥用职权造假,乱作为。被告与地方有关人员伙同将基本农田非法改变使用性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玩忽职守,给原告及全村村民造成极大损失。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1、判决确认被诉反馈意见违法;2、判决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所作被诉答复意见对原告张德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张德清请求确认被诉反馈意见违法的同时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刘宝芹人民陪审员  李宗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