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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奈法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XX与常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常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常玉海,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常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年奈法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