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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鹏与赵鸿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赵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509号原告胡鹏,男,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赵鸿飞,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胡鹏与被告赵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对被告赵鸿飞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遥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