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鹏与赵鸿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赵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509号原告胡鹏,男,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赵鸿飞,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胡鹏与被告赵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对被告赵鸿飞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遥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