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索南尼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南尼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132号罪犯索南尼玛,男,藏族,1983年11月1日生,文盲,青海省囊谦县人,现在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南尼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罪犯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止,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受到管教干警一致的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索南尼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深挖犯罪根源,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较好的完成监狱交办的各项任务,受到管教干警的一致好评。由于该犯表现良好,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获百分考核1920分,表扬1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计分考核290.95分,表扬5次,记功1次;新旧折抵分1568分。合计共获总分3488分,表扬总共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索南尼玛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索南尼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羲 雪 莲审判员 巴 桑审判员 琼 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索朗央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