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健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