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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顾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顾丽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920号原告李建设,男,汉族。被告顾丽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顾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00元,下余1195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