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顾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顾丽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920号原告李建设,男,汉族。被告顾丽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顾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00元,下余1195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