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晓红与林萍、林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红,林萍,林建华,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18号原告:叶晓红。委托代理人:祝苏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萍。被告:林建华。被告:林丽。原告叶晓红与被告林萍、林建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2日,被告林萍、林建华、林丽因需共同向原告叶晓红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萍、林建华、林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叶晓红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萍、林建华、林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