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某权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权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权,男性,1964年1O月14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10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筱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6时许,在贵溪市流口镇双岭村徐家组109号门前路边,被害人徐某生躺在收割机底下修理自己的收割机,被告人徐某权在旁边帮忙递工具。6时30分许,村民徐某、徐明某先后到收割机旁,徐某发现收割机的钥匙没拔即提醒徐某生,徐明某听闻就去拔收割机的钥匙,但是没有拔出来,徐某权就也去拔钥匙,但其在拔钥匙时没有注意收割机是挂在前进档,并拧动了钥匙,致使收割机向前行驶并碾压到徐某生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生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徐某权在案发现场经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11月27日,徐某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情况说明、徐某生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的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徐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权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权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贵溪市流口镇双岭村徐家组被害人徐某生家有一台收割机,2015年10月19日晚帮同村的被告人徐某权收割稻子之后将收割机停放在自家门前路边。次日6时许被害人徐某生躺在收割机底下修理自己的收割机,被告人徐某权在旁边拿工具,6时30分许,村民徐某、徐某开先后到收割机旁观看,徐某发现收割机的钥匙没拔即提醒徐某生,这样不安全,徐某生躺在收割机底说拔掉去,徐明某就伸手去拔收割机的钥匙,但是没有拔出来,徐某生就叫徐某权去拔,徐某权就也去拔钥匙,收割机突然启动并向前行驶,徐某生被收割机碾压到头部,当场死亡。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生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权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徐某生的女儿徐某琴于2015年10月20日6时56分向贵溪市指挥中心报案案发,110指令由贵溪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理,贵溪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徐某权的供述,证实徐某生家买了一台收割机,2015年10月19日帮其割了稻子后将收割机停在他家门前路边,今天早上6时,其走到徐某生的收割机边时,徐某生躺在收割机底让其帮忙,说千斤顶的螺丝掉了,其帮忙搬了三块石头放在收割机的收割斗和机身连接处垫住千斤顶然后在旁边帮忙拿工具,徐某生自己一直躺在收割机下面修理。大约一个小时,同村的徐某和徐明某也到了收割机边,徐某告诉徐某生钥匙在车上,徐某生说要拔掉,徐明某伸手拔了下车钥匙后说拔不出来,徐某生就叫其去拔,其就走到驾驶室边去拔钥匙,拔了一下没有拔出来,这时听到收割机启动的声音,收割机往前走,直到整个收割机跨过了垫千顶的石头才停下来,其发现徐某生的头被收割机右边的履带压碎,地上有脑浆和血液的事实,以及后被带到公安机关的事实。3、证人徐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早上6:30时,其走到徐某生家门口,看见徐某生同徐某权在门口空地上修割稻机,徐某在旁边看他们修车,徐某生钻在车底部修车,车子两侧履带用大块红石及千斤顶顶住,让车与地面有一定距离,徐某对徐某生说,你车锁匙没有拔,小心小孩爬车上玩,其就伸手拔钥匙,但没有拔动,这时徐映全走过来伸手去拔车钥匙,其见他抓到钥匙拔了一下没拔下来,第二下见他把钥匙拧了一下,突然割稻机发着了,履带在转动,车子往前走,顶在履带两边的石头、千斤顶全部倒了,徐某生被压在车底,车子往前走了大概四米,车头铲子铲到土里熄火停下来的事实。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早上6:30时左右,其在家门口看见徐某生、徐明某、徐某权在徐某生家门口空地上修割稻机,徐某生一个人钻在车底部修车,车子两侧履带用大块石头及千斤顶顶住,徐某权帮忙拿工具,其看到割稻机的钥匙没有拔,就对徐某生说钥匙还在车子启动插孔上,小心小孩爬到车上玩,听到这样说,徐明某就走到车门右边去拔钥匙,但没有拔出来,他们说拔不动,徐某生就叫徐某权去拔下,徐某权也就去拔钥匙,在拔钥匙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割稻机发着,履带在转动,顶在履行两边的石头、千斤顶全倒,车子往前走了大概2-3米,车头的铲子铲到土里,徐某生仰面躺在原来停车的地上,头部扁了变了形,到处是血和脑浆,当场就死了的事实。5、证人徐海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徐某生的二哥及证实对徐某生的尸体检验鉴定没有异议。6、证人邓某凤、徐有某、徐某琴的证言,系徐某生的妻子、女儿,证实愿意接受徐某权赔偿款15万元,同意对徐某权依法从宽处罚的事实。7、证人祝某标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徐某生在贵溪市中收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柳林牌4L2-2.5型收割机,该型号收割机出厂都经过农业部鉴定机构的鉴定,此外无其他鉴定机构。8、尸检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死者徐某生尸体解剖。9、贵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5)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徐某生的死亡原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方式为全身多处损伤碾压。10、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100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徐某生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乐果、敌敌畏、毒鼠强、安定、舒乐安定成分。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收割机情况。12、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方位情况。13、徐某生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徐某生生于1965年5月1日,住贵溪市流口镇双岭村徐家组116号。14、接报警登记表,徐某权通话记录,证实本案由死者徐某生的女儿向贵溪市110报案,徐某权没有报警的事实。15、办案情况说明,证实目前尚无对该案收割机的性能进行鉴定的机构。16、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徐某权与死者徐某生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15万元,取得谅解。1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权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18、被告人徐某权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权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权在拔收割机钥匙没有行使注意义务,致使收割机启动并行驶碾压了正在修理收割机的被害人徐某生,致其死亡,被告人徐某权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权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伟红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