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617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