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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李金钟、刘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李金钟,刘泽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340号原告王文杰。被告李金钟。被告刘泽臣。原告王文杰诉被告李金钟、刘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文杰以被告向其出具承诺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嵬审 判 员  魏倩人民陪审员  秦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