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贵财申请张秀莲、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财,张秀莲,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54号申请人郑贵财,男,59岁,汉族,现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张秀莲,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文学,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郑贵财申请张秀莲、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了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斯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