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特94号申请人:周国南。申请人:陈进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国南、陈进光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叶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国南、陈进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议:一、申请人陈进光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周国南借款10万元;二、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周国南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国南、陈进光自愿达成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国南、陈进光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