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杨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吴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44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吴某甲借用其姐姐吴某乙(另案处理)位于义乌市XX镇XX家园6栋1单元1102室的居所作为赌博场地,由其三人共同召集参赌人员到该处赌博,被告人陈某、杨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陪庄赚取红钱。同日16时3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上述赌博场地查获舒某、吴某丙、邱某、何某乙、吴某己等参赌人员,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5800元,并从被告人杨某处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从被告人吴某甲处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吴某乙、何某甲、丁某、吴某丙、邱某、吴某丁、舒某、何某乙、余某、吴某戊、吴某己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吴某甲、杨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杨某、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违法��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