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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罗孝红与宋秋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红,宋秋英,程学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407号原告罗孝红,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启福,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秋英,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承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学碧,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承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孝红与被告宋秋英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罗孝红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0元。审 判 长  徐 锒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