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爱国与贺东长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国,贺冬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国,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贺冬长,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吴爱国申请执行贺冬长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爱国与被执行人贺冬长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