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纪正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纪正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673号原告: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纲一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蓉,系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正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悦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