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纪正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纪正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673号原告: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纲一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蓉,系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日兴进(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正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悦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