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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洪平与吴景岩、宋华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2113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徐洪平申请将被执行人吴景岩、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景岩、宋华在本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未向本院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林晓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