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树兴、徐自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树兴,徐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文林。被执行人吴树兴。被执行人徐自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树兴、徐自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36400.88元。本院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40000元,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6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