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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陈群,伍翠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98号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新庙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8238-3。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亮,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492307-2。被申请人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观湖东苑商业网店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0893-8。被申请人陈群,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伍翠英,女,1953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县董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七彩神韵园林有限公司、陈群、伍翠英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