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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04-2号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申请人本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在西安市××××××房屋一套,并查封申请人陈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在西安曲××××××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名下车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