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兢,刘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湖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兢,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刘荣梅,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人,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852号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周兢、刘荣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兢、刘荣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江西省亿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780795.28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