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融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融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融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映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原大庆日月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日月星大豆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东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庆市融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融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6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已设定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