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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永涛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涛,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姜井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6行初2号原告:李永涛,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二号。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井启,农村居民。原告李永涛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原枣庄市山亭区土地管理局对山集建(95)字第02244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宗地进行使用权登记及颁发使用证书的行为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1995年8月5日,原枣庄市山亭区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姜井启颁发了北为空闲地,东、西及南为路的山集建(95)字第02244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李永涛在该证书项下宗地北侧,紧靠该宗地北界建有房屋,并在该宗地西南角栽种有树木。2016年5月5日,原告李永涛以原枣庄市山亭区土地管理局对山集建(95)字第02244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宗地进行使用权登记及颁发使用证书无效为由,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查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经本院告知,原告李永涛不同意变更被告。本院认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作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仅是代表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不属“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李永涛对本案被告不同意变更,已构成“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由于对原告李永涛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李永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克斌审 判 员  程新平人民陪审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禇福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