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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锋与余春香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余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205号原告:陈锋,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春香,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锋与被告余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余春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应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陈锋所诉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东台市,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余春香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余春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余春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春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