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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秋月与孙凯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秋月,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魏秋月,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凯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凯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