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华林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250号罪犯刘华林,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9)五法刑二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林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五年四月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