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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顾戴路1618号。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凤凰工业园。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向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本院受理涉及被执行人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的案件有八件,分别为:1、申请执行人郭润苟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122000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人李军军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1072700元及利息;3、申请执行人罗元珍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754960元及利息;4、申请执行人彭荣宗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5、申请执行人陈东凤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300000元;6、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一名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7、申请执行人周晓珍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8、本案,共计涉案金额27296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在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厂房七处(产权证号B19000021B19000022、B19000023、B19000024、B19000016、B19000344、B19000343,土地证号:吉国用(2011)第凤凰0**号),但该七处房产均以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现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轮候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在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凰区的厂房七处(产权证号B19000021B19000022、B19000023、B19000024、B19000016、B19000344、B19000343,土地证号:吉国用(2011)第凤凰0**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仪强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821执326号吉安县房产局: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向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紫江喷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本院受理涉及被执行人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的案件有八件,分别为:1、申请执行人郭润苟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122000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人李军军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1072700元及利息;3、申请执行人罗元珍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754960元及利息;4、申请执行人彭荣宗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5、申请执行人陈东凤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300000元;6、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一名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7、申请执行人周晓珍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8、本案,共计涉案金额27296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在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凰区的厂房七处(产权证号B19000021B19000022、B19000023、B19000024、B19000016、B19000344、B19000343,土地证号:吉国用(2011)第凤凰0**号),但该七处房产均以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现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轮候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在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凤凰区的厂房七处(产权证号B19000021B19000022、B19000023、B19000024、B19000016、B19000344、B19000343,土地证号:吉国用(2011)第凤凰0**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本院(2016)赣0821执字第326-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