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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统卫与王永密、王逗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卫,王永密,王逗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013号原告王统卫,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密,居民。被告王逗逗,居民。原告王统卫与被告王永密、王逗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统卫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永密、王逗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统卫诉称,两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偿还,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有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永密、王逗逗向原告王统卫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永密、王逗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被告王永密、王逗逗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由被告王永密书写的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据载明:“今借到王统卫现金壹拾柒万整(¥170000.元),于2014年2月28号归还,借款人王永密,王逗逗,2014年1月29日”。借款人王逗逗在相关位置签字捺印确认借款事实。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一直未有归还。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统卫提供的借据及原告王统卫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永密、王逗逗向原告王统卫借款共计170000元,经原告索要未有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王永密、王逗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综上,对原告王统卫要求被告王永密、王逗逗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密、王逗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统卫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王永密、王逗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王永密、王逗逗承担。该费用原告王统卫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统卫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邱孟良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够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