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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正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255号阳光城小区日丽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胜利,该公司职员。被告:胡正强,男,195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0元减半收取为214.50元,由原告吉林省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