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志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吴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92号申请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曦茁,董事长。被申请人:吴志学,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志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松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志学所有的登记在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81座房产予以查封。经松原仲裁委员会转交,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志学所有的,登记在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新城北路北侧春兴花园小区的81座房产(查封财产清单附后)。对申请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人松原市大东北农机市场有限公司,用途工业,面积22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被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抵押、装修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辛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