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民申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来仓与被申请人张四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来仓,张四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来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四小。再审申请人刘来仓与被申请人张四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忻中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来仓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来仓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刘来仓自然滴水至被申请人院内水排出院外,并赔偿再审申请人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1、我与张四小系同村前后院关系,我在南张四小在北,我的房基后留有50公分滴水之地,为了日后双方和谐相处,我父与张四小在村党支部书记王眉龙调解见证下双方达成协议:言明刘来仓在原基础修建房屋,张四小允许刘留60公分挑檐滴水滴在张四小院内。2013年5月28日,我开始挖基建房,张四小并无异议,而且还帮我建房3天,在建房时为了日后滴水通畅,我让做工程的工人将房基向南移动60公分。但当我拆旧新建的瓦房建成后,被申请人张四小却强行将我的房后檐滴水瓦捅掉39块,致使我的瓦房无法滴水,下雨天造成雨水顺墙而下,冲刷房后墙受损。我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协议书,依法应按协议履行,让我的滴水自然滴在张四小院内,由其排出。然而两级法院却并未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而是虽让我滴水却要我在张四小的厕所边修流水通道,这完全违背了当初的协议,而且无法施行,双方矛盾已经加深,我不可能在他院修排水渠,况且双方协议上并未有我给张四小修排水渠的约定,本人认为两级法院判决有失公平,请求再审后判决以原协议履行,我的后房滴水自然滴在张四小院内,由其自然排出。2、张四小为了破坏我的房屋,竟在离我房后60公分处挖深坑,他将整个院的水排入深坑内,严重破坏我房屋的使用寿命,并可使我新建的房屋成为危房,请求再审判令张四小将该深坑填埋。3、张四小无端强行将我新建瓦房后檐滴水瓦捅掉39块,并且在我雇用工人施工时无端阻拦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但两级法院对此赔偿也未判决,我的房屋后檐通瓦被张四小捅掉是事实属侵权,应当依法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4月21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刘来仓在原基础修建房屋,张四小允许刘来仓留60公分挑檐滴水滴在其院内。2013年5月28日刘来仓开始挖基盖房,张四小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然而刘来仓的房上滴水滴在张四小院内,给张四小生活造成了影响,虽然刘来仓与张四小自愿达成协议,允许刘来仓盖房时留60公分挑檐滴水滴在张四小院内。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刘来仓的滴水滴在张四小院内,但不应当影响张四小的日常生活。为了维护相邻关系的和睦相处,刘来仓应当对滴水出路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滴水不影响张四小正常生活。原审判决刘来仓在张四小厕所上做砖混结构或水泥予制盖板后再做排水渠,以保证滴水送出院外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来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国平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