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执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井研县周坡镇兄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贾竹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周坡镇兄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贾竹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周坡镇兄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周坡镇青龙街59号,注册号:511124NA000121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贾竹桥,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周坡镇兄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8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竹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竹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864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