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林海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催8号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沙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海营。委托代理人:林日洒,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39161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6日,出票人为台州鼎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思丹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