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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高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高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561号原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曾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