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影诉孟照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影,孟照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52号原告李影,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孟照中,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原告李影诉被告孟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影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