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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影诉孟照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影,孟照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52号原告李影,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孟照中,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原告李影诉被告孟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影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