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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683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