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734号原告: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9840194-4。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安徽省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涛,男,1984年1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霍山县瑞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