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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54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本案所欠款项为霍某债务,霍某已死亡,其继承人除张某外,均放弃继承其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霍某名下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