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所涉人数众多,影响重大,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以审理为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