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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吴哲与郭金宇、姜山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哲,郭金宇,郭庆全,薛红生,姜山,姜富国,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哲,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达斡尔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法定代理人吴春海(系申请执行人吴哲之父),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被执行人郭金宇,男,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被执行人郭庆全(系被申请人郭金宇之父),,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薛红生(系被申请人郭金宇之母),,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姜山,男,200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被执行人姜富国(系被申请人姜山之父),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杰(系被申请人姜山之母),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哲与被执行人郭金宇、姜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吴哲于2016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郭庆全、薛红生、姜富国、张杰给付人身损害赔偿2055.74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2105.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郭庆全、薛红生、姜富国、张杰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吴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宿茂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