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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悦分社与张怀秀、叶增清、叶增伟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悦分社,张怀秀,叶真喜,叶增清,叶增伟,德阳市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悦分社法定代表人杨兴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真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增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增伟。原审被告德阳市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任芷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悦分社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37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德阳市旌阳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本案被告之一德阳市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择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