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财保41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2016年6月13日13时许,被申请人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冀G(冀G挂)号半挂货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在躲避前方道路情况时驶入逆线,与公路南侧驶入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人王真驾驶的申请人周某所有的晋B(晋B挂)号半挂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王真受伤(详见诊断证明),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驾驶人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王真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冀G(冀G挂)号半挂货车一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冀G(冀G挂)号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