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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蒋海华与杜兵、杜笑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华,杜兵,杜笑容,杜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华,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杜兵,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杜笑容,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杜忠华,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蒋海华与被告杜兵、杜笑容、杜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海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杜兵、杜笑容、杜忠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杜兵、杜笑容、杜忠华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