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荣先良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良,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935号原告:荣先良。委托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张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98286046T法定代表人:朱建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先良诉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先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