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冯某,女,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081。被告:梁某,男,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15X。委托代理人:梁国成,男,××年××月××日出生,住香港九龙深水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其经充分考虑后表示暂不与被告梁某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本院退回150元给原告冯某。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莫咏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