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冠军与陈业双、盘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军,陈业双,盘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1350号原告李冠军,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业双,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盘润佳,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冠军诉被告陈业双、盘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业双、盘润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冠军诉称:2015年11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约定月息5%。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仅归还10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陈业双、盘润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0元,约定月息5%。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仅归还10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银行汇款记录、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业双、盘润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冠军借款6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陈业双、盘润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6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红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