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官洪、李瑞雄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洪,李瑞雄,彭小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官洪,绰号“猫哥”,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盐津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瑞雄,别名“李涛”,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生,高中文化,无业,住盐津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小三,绰号“小兰”,女,拉祜族,1983年5月8日生,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03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被告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经预谋后,彭小三邀约被害人陈某到酒店开房,随后被告人官洪、李瑞雄随即进入房间对陈某进行殴打、恐吓、拍裸照,向陈某索要20万元。一审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官洪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瑞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彭小三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分别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官洪、李瑞雄、彭小三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敲诈数额2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官洪同时提出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经预谋,由彭小三通过“陌陌”网络聊天结交异性,约会开房,进行敲诈勒索。2015年9月7日,彭小三与被害人陈某通过“陌陌”聊天认识,当晚21时许,彭小三邀约陈某到三上诉人事先约定的酒店开房,后彭小三即向李瑞雄发信息,并将房卡从门缝中塞给李瑞雄。随后,在隔壁房间等候的李瑞雄和官洪进入房间对陈某进行殴打、拍裸照及恐吓,并向陈某索要20万元。被害人陈某逃脱后报案。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某,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共同预谋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属共同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上诉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官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官洪、李瑞雄、彭小三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20万元的事实有上诉人李瑞雄、彭小三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其提出一审认定敲诈数额20万元的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官洪提出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钟审判员 邓 义审判员 柏 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燕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