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刘时云,龚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刘时云,龚燕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869号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2栋6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1165-X。法定代表人苏加兴。委托代理人屈艳琍,系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388弄4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87-5。法定代表人龚燕飞。被告刘时云,女,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吴通建、方辉,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燕飞,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被告刘时云、被告龚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艳琍,被告华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龚燕飞,被告刘时云的委托代理人方辉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9日,原告和被告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被告因急需归还银行的一笔贷款,提出向原告借款50万元周转30天,原告提出3点要求:1、被告法人龚燕飞对此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被告的亲戚刘时云对此借款合同提供全部的担保(因刘时云经济条件非常好,有足够的偿还能力)。3、如果到期不归还此借款,则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补偿原告的损失。以上三点被告都同意,刘时云也同意以担保人签名,于是当天原告借给了被告50万元。但是30天到期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其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计算共300天,至今违约金是30万元,此后违约金按每日1000元计算到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时云、被告龚燕飞对被告华辉公司的偿还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辉公司、被告龚燕飞答辩称,确认欠原告款项的事实,但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偿还,且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被告刘时云答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刘时云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一栏署名的事实,被告刘时云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刘时云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务也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限,原告未在2015年12月27日之前主张,刘时云的保证责任应当被免除;3、原告诉求违约金明显过高,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华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辉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华辉公司承诺在接下来的一年内给原告采购500万的合同订单。华辉公司法人龚燕飞对此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华辉公司担保人刘时云对此借款合同提供全部的担保。借款时间为30天,从华辉公司收到50万元之日起到华辉公司归还50万元之日。如果到期华辉公司不能归还50万元,则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同日,原告向华辉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50万元。原告主张刘时云是华辉公司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并提交了一份有刘时云签字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同时主张被告龚燕飞在借款时电话联系刘时云,刘时云同意提供担保,其提交的有刘时云签字的借款合同以及刘时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均系在签署借款合同当天,刘时云通过微信发送给其的,且在此后的聊天过程中,刘时云均表示愿意配合催促龚燕飞还款。被告龚燕飞承认刘时云在电话中同意提供担保,但其不清楚刘时云有无签署合同;被告刘时云对该份证据及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借款合同中的签字是刘时云本人签署,也不能证明微信的向对方就是刘时云本人。另查,原告于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是从2015年6月29日起算。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辉公司之间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华辉公司逾期未偿还款项,显属不当,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华辉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到期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借款到期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照每日1000元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即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即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龚燕飞自愿对华辉公司的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刘时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刘时云是华辉公司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并提交了一份有刘时云签字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上述主张。被告刘时云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由刘时云签字的借款合同仅为其从微信聊天记录中下载的图片,未能提交合同原件以供核对,即便对方在聊天记录中发送了刘时云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亦无法就此认定发送人即为刘时云本人。在被告刘时云对原告关于其系担保人的主张不予认可,且无法确认原告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对方是否为刘时云本人的情况下,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诉请刘时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龚燕飞对被告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彩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龚燕飞负担人民币542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均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席俊奇(兼)书记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7页共8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