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宗梅与成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梅,成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6192号原告:吴宗梅,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龙岗村蒋吴19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705168445。被告:成国锋,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嘉和名苑2号楼1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0608469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梅诉被告成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梅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员岑静静 来源: